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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 练习题(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3/21 15:11:09 字体:

  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是( )。

  A.债权人甲要求银行支付自己在3年前存入银行的活期存款本金及利息,银行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B.债权人乙要求债务人公司的股东缴足5年前应当缴付而未缴付的出资额,股东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C.专利权人丙在得知侵犯专利权行为后的第5年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侵权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D.债权人丁在诉讼时效届满前5日以平信方式发送催款函给债务人,却因地址书写错误在2个月后被退回。丁遂提起诉讼,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抗辩的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因此选项AB不选。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因此选项C不选。

  【该题针对“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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