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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4/01 11:02:13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作了调整。在实际工作中该如何执行?

  财政部、国际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对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作了相应规定。其中,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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