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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退休职工发过节补贴不能税前扣除
某企业春节期间对已经离退休的职工发放了现金补贴,该补贴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会计和税务上应分别依据不同的法规进行处理。
财务处理时,《财政部关于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作为职工的延期福利,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列举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从国税函〔2009〕3号文件看,没有明确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范围包括离退休职工的相关支出。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看,企业发生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节日期间支付的离退休职工现金补贴,财务处理时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但企业负担的离退休职工补贴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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