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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及外国人2010年注会专业阶段考试报名:3月26日开始

2010/03/25  来源: 港澳台注协  字体:  打印

  内容摘要: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网上确认)两个步骤。报考人员应于2010年3月26日—4月8日期间,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报名专栏(或http://cpaexam.cicpa.org.cn)实施网上预报名。首次报名的报考人员应于5月24日-6月10日(不含公休日),到报考地的考试代理机构办理报名资格确认手续。非首次报名的报考人员在网上预报名阶段,可直接通过报名系统在网上支付报名费,支付成功后即为报名确认,无须再进行现场确认。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10年度)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财会[2009]4号)的规定,现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二、豁免条件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按照根据互惠原则签订的互免协议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三、报名程序及要求

  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步骤,逾期不予办理。

  (一)网上预报名

  报考人员应于2010年3月26日至4月8日期间,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报名专栏(或http://cpaexam.cicpa.org.cn)实施网上预报名,选择考区,并真实地填报相关信息、上传近期(上年或本年)免冠照片。报名成功后,获取网报编号并打印网络报名表。如有考生确实符合报考条件,但未能通过计算机审核致使网上预报名不能成功的,可向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咨询。

  (二)现场确认

  报考人员应于2010年5月24日至6月10日(不含公休日),到报考地的考试代理机构办理报名资格确认手续,并缴纳考试报名费。

  现场确认需携带的证明材料:

  首次报名的报考人员需带网络报名信息表、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名条件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非首次报名的报考人员只需带网络报名信息表。

  (三)考试代理机构

  1.在香港参加考试的人员,可在香港会计师公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等考试代理机构确认报名资格。

  2.在澳门参加考试的人员,可在香港会计师公会、澳门会计专业联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等考试代理机构,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报名资格。

  3.在北京、上海参加考试的人员,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确认报名资格。

  考试代理机构地址详见附1。

  (四)报名要求

  1.报考人员可以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2.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代理本事务所的考生进行集体报名资格确认,但不得代理非本事务所的考生进行报名资格确认。

  3.报考人员可直接或委托他人进行报名资格确认。

  四、考试科目和范围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在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五、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六、考试时间安排和考试地点

  2010年9月11日上午08:30—11:00 审计

  下午13:00—15:30 财务成本管理

  下午17:30—19:30 经济法

  2010年9月12日上午08:30—11:30 会计

  下午13:30—15:30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下午17:30—19:30 税法

  考试地点:北京、上海、香港和澳门。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

  七、准考证的领取或打印

  报考人员可在9月1日以后通过网络下载打印准考证,或按要求到相关考试代理机构领取准考证。

  八、考试报名费

  1.在香港参加考试的,每科报名费480元港币。

  2.在澳门参加考试的,每科报名费480元港币。

  3.在北京参加考试的,每科报名费60元人民币。

  4.在上海参加考试的,每人手续费10元人民币及每科考试报名费55元人民币。

  考试报名费标准明细表见附2。

  5.因受托代理报名,各考试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当地物价标准及惯例向报考人员酌收手续费和代理费。

  九、辅导教材购买及问题解答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编写出版6个科目考试辅导教材以及《经济法规汇编》,报考人员可在报名时自愿订购。

  (二)如果报考人员在复习中遇到专业问题,可向财政部考办寻求解答,请将问题传真至+8610 88250022或分科目发送邮件至下列邮箱:

  会计科目:examkj@cicpa.org;

  审计科目:examsj@cicpa.org;

  财务成本管理科目:examcw@cicpa.org;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科目:examgzlf@cicpa.org;

  经济法科目:examjjf@cicpa.org;

  税法科目:examsf@cicpa.org。

  财政部考办自2010年6月起,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专栏中陆续刊出问题解答。

  十、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由财政部考办通知应考人员。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提出成绩核查,可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考试代理机构提出申请,财政部考办组织成绩核查。

  (四)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或考试代理机构领取。

  十一、报考人员其他注意事项

  (一)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7号)等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上查阅,或到考试代理机构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承诺遵守上述文件。

  (二)报考人员领取或下载准考证时,应同时领取或下载由财政部考办编印的《应考人员必读》。请报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附1.

各地考办及考试代理机构地址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5层
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地址:长宁区定西路1118号2楼
三、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91号中石化大厦B塔43楼
四、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2D
五、香港会计师公会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27楼
六、澳门会计专业联会地址:澳门东方斜巷14号东方中心十三楼C座
七、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
  台北市会计师公会
地址:台北市南海路一号仰德大楼九楼之一

  附2.

报名费收取价格明细表

报名
地点
考试地点
香港
澳门
北京市
上海市
香港
每科480港元
每科480港元
/
/
澳门
/
每科480港元
/
/
台湾
每科480港元
每科480港元
每科60元人民币
每科55元人民币+每人手续费10元人民币
北京市
/
每科480港元
每科60元人民币
每科55元人民币+每人手续费10元人民币
上海市
/
每科480港元
每科60元人民币
每科55元人民币+每人手续费10元人民币
广州市
/
每科480港元
每科60元人民币
每科55元人民币+每人手续费10元人民币
深圳市
/
每科480港元
每科60元人民币
每科55元人民币+每人手续费10元人民币

港澳台注协
201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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