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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度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
根据2009年度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经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注册税务师 | 税法(一) | 140 | 84 |
税法(二) | 140 | 84 | |
税收相关法律 | 140 | 84 | |
财务与会计 | 140 | 84 | |
税务代理实务 | 100 | 60 |
二、请各地按上述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8月31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及发放证书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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