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减免税
|
优惠政策
|
减免税事项
|
具体内容
|
限制条件
|
享受优惠起始期
|
备注
|
基本方式
|
||||||
税
|
所得免税
|
八项从事农、林、牧、渔业所得
|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
|||
基
|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
|||||
式
|
3.中药材的种植
|
|||||
减
|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
|||||
免
|
5.牲畜、家禽的饲养
|
|||||
6.林产品的采集
|
||||||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
||||||
8.远洋捕捞
|
||||||
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
|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
||||
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
|
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用于研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
||||
所得减半征税
|
两项从事农、林、牧、渔业所得
|
1.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
||||
2.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
|
||||||
技术转让所得
|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
不超过500万的部分
|
免税
|
|||
超过500万的部分
|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
抵扣应纳税
|
创投企业(按投资额的70%抵扣)
|
以股权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
1.投资期达到2年以上
|
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
|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
所得额
|
2.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投
|
|||||
加计扣除
|
加计50%扣除
|
1.“三新”研发费
|
||||
加计100%扣除
|
2.残疾人员工资
|
|||||
加速折旧
|
一般只能缩短折旧年限
|
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
||||
购入软件
|
最短为2年
|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
最短为3年
|
|||||
减计收入
|
综合利用资源
|
收入的90%计入应税收入总额
|
||||
不征企业所得税
|
证券投资基金
|
1.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
2.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
||||||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
||||||
税
|
优惠税率
|
15%
|
1.高新技术企业
|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60%以上
|
||
率
|
2.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30%
|
|||||
式
|
2.符合一定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1.投资额>80亿人民币
|
||||
减
|
2.集成电路线宽<0.25微米
|
|||||
免
|
3.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2001年至2010年期间)
|
1.以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
||||
2.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
||||||
20%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1.工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从业人数≤100人、资产总额≤3000万)
|
||||
2.其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1000万)
|
||||||
10%
|
1.非居民企业(符合右述两个条件之一即可)
|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
免征企业所得税(三项):
|
|||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贷款取得的利息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
|
||||||
2.虽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
|||||
2.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
1.国家规划布局内
|
|||||
2.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
|
||||||
税
|
两免三减半
|
1.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
1.08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
|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
减半期按25%的法定税率计算税额后减半
|
|
额
|
2.设立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
|
|||||
式
|
2.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自获利年度起
|
||||
减
|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生产集成电路线宽≤0.8微米
|
自获利年度起
|
|||
免
|
4.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内资企业)
|
1.设在西部地区
|
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
|
|||
2.左述项目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
||||||
三免三减半
|
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
国家重点扶持
|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
|||
2.环保、节能节水项目
|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
|||||
五免五减半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1.投资额>80亿人民币
|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
|||
2.集成电路线宽<0.25微米
|
||||||
3.经营期≥15年
|
||||||
抵免应纳税额
|
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
|
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
购置并实际使用
|
不足抵免部分,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