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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税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3/11 11:04:5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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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
优惠政策
减免税事项
具体内容
限制条件
享受优惠起始期
备注
基本方式
所得免税
八项从事农、林、牧、渔业所得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
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用于研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所得减半征税
两项从事农、林、牧、渔业所得
1.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
技术转让所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不超过500万的部分
免税
超过500万的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抵扣应纳税
创投企业(按投资额的70%抵扣)
以股权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1.投资期达到2年以上
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所得额
2.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投
加计扣除
加计50%扣除
1.“三新”研发费
加计100%扣除
2.残疾人员工资
加速折旧
一般只能缩短折旧年限
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购入软件
最短为2年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最短为3年
减计收入
综合利用资源
收入的90%计入应税收入总额
不征企业所得税
证券投资基金
1.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优惠税率
15%
1.高新技术企业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60%以上
2.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30%
2.符合一定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投资额>80亿人民币
2.集成电路线宽<0.25微米
3.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2001年至2010年期间)
1.以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2.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工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从业人数≤100人、资产总额≤3000万)
2.其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1000万)
10%
1.非居民企业(符合右述两个条件之一即可)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免征企业所得税(三项):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贷款取得的利息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
2.虽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2.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1.国家规划布局内
2.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
两免三减半
1.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1.08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减半期按25%的法定税率计算税额后减半
2.设立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
2.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生产集成电路线宽≤0.8微米
自获利年度起
4.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内资企业)
1.设在西部地区
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
2.左述项目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三免三减半
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2.环保、节能节水项目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五免五减半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投资额>80亿人民币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2.集成电路线宽<0.25微米
3.经营期≥15年
抵免应纳税额
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
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购置并实际使用
不足抵免部分,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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