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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知识点:合同的种类(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3/28 11:06:13 字体:

  十二、仓储合同(了解)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特征:(1)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2)保管的仓储物应当是动产;(3)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4)仓储合同的存货人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十三、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的法律

  特征:(1)为诺成、双务合同;(2)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3)合同标的是劳务或服务;(4)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委托人应亲自办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十四、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是:(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2)行纪人是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3)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4)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具有限定性。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人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人。

  十五、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是:(1)居间合同是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约媒介的合同;(2)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3)居间合同中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4)居间合同是独立的有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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