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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知识点:债权法律制度(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3/30 09:38:08 字体:

  第三章 债权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内容较少,历年考试中,分值不高,主要涉及选择题。

  应熟悉内容:债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法律关系

  应掌握内容:债的分类;债的保全;债的担保基本原理;债的移转、消灭。

  历年考试分值在5分左右。

  内容精讲:

  第一节 债概述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是指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法律关系。债的关系包括合同关系、无因管理关系、不当得利关系和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特征:(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3)债是财产法律关系。

  【例题1】下列权能中,( )属于物权和债权共同具有的权能。

  A.占有

  B.处分

  C.给付受领

  D.给付请求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物权和债权的基本权能。物权和债权均属于财产权,不同于人身权,可以依法处分和转让。

  二、债的法律关系

  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作为债也应当具备法律关系成立必须具备的要素。债的要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债的客体(也称“标的”)。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债的内容是指债 权和债务,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

  在债的内容中,债权的权能包括:(1)给付请求权;(2)给付受领权;(3)债权保护请求权;(4)处分权能。

  债的客体所表现的是给付。债权人请求的是给付,债务人所要做的也是给付,所以给付是债权债务的共同指向。

  【例题2】债的标的为( )。

  A.特定行为

  B.特定行为、物

  C.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

  D.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其他利益

  【答案】A

  【解析】债的客体所表现的是给付,即特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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