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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复习指导:占有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3/31 08:54:53 字体:

  第五节 占有

  一、占有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和特征

  占有,是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其中,对物为管领之人,称占有人;被管领之物,称占有物。

  占有制度的功能在于维持对物的事实支配秩序,也即在于对占有的保护,以此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宁。

  占有的构成要件:(1)占有的客观要件,即须有占有人的占有行为存在。;(2)占有的主观要件,即须占有人主观上有占有的意思。

  (二)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本权即基于法律上的原因而为的占有。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占有,是指非基于本权或说是欠缺法律上原因的占有。

  此分类的意义在于:(1)有权占有人可拒绝他人为本权的行使,而无权占有人遇有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有返还义务。(2)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之物,不产生留置权的效果。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无占有的权源而误信有正当权源且无怀疑地占有。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源,或对是否有权源虽怀疑而仍为占有。

  此分类的意义在于:(1)动产的善意取得须以善意受让为要件;(2)回复义务因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而有所不同。

  3.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公然占有,指依物的性质而为一般的占有,即占有状态无避免他人发现的意思。如佩带珠宝出人社交场所。隐秘占有,指恐他人知晓而藏匿,不公示于众的占有。如小偷将赃物藏匿。

  此划分的意义在于:取得时效的要件为公然占有。

  4.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

  和平占有,指以合法手段而为的占有。如通过赠与而取得占有。强暴占有,指以法律禁止的手段而为的占有。如抢夺他人财物。此分类的意义在于:取得时效的要件为和平占有。

  5.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指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如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他主占有,指不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如借用人对借用物的占有。

  此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取得时效、先占及占有物毁损灭失时占有人的赔偿责任范围等,均对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有不同的具体要求。

  6.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指占有人事实上占有其物,即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如质权人、保管人对质物、保管物的占有。间接占有,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对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的占有。如出质人、寄托人对质物、保管物的占有。

  此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1)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而直接占有可以独立存在;(2)对占有的保护,有时仅限于直接占有人;(3)使动产的交付得依占有改定而进行,便于物的交易。

  (三)占有的取得

  占有的取得,指占有人获得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

  占有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类:(1)占有的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占有的原始取得不以合法为必要,也不以行为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2)占有的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占有的继受取得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占有的让与和占有的继承。

  占有取得的法律原因:因法律行为而取得,如买卖;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如建造房屋、先占;因自然事件而取得,如树上果实落人邻人院内;因侵权行为而取得,如抢夺他人财物;因占有的推定而取得。

  (四)占有的消灭

  占有的消灭,是指对物丧失事实上的管领力。占有的确定丧失,指占有因占有人确定地、永久地丧失其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而消灭,如标的物毁损灭失。占有的推定丧失,指因占有人不行使权利或不能再行使权利的同类情形,而推定其丧失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而消灭。

  二、占有的效力

  (一)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占有的权利推定,是指如果占有人对占有物有占有的事实,则其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应推定其为合法而有此权利。

  (二)占有的事实推定效力

  占有的事实推定包括下列主要情形:①对于占有,推定为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占有;②对于占有,推定为善意、公然、和平占有,对此,占有人无须举证。他人如欲推翻,则须举证。经证明前后两时为占有的,则推定其前后两时之间为继续占有,对此,占有人无须举证。他人如欲推翻,则须举证。

  (三)占有的权利取得效力

  基于取得时效而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占有物上的其他权利。

  (四)占有的保护效力

  1.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得请求侵害人回复其圆满状态的权利。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算。

  2.自力救济权。自力救济,指占有人依靠自身力量保护其占有。自力救济权包括自力防御权和自力取回权。自力防御权,指占有人对于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得以己力进行防御的权利。自力取回权,指占有人在其占有完全被侵夺或妨害后,可以己力回复原有状态的权利,即占有人可取回其物。

  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占有作为一种利益,自可成为不当得利的客体。

  4.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占有可能发生的损害主要有:使用收益的损害;支出费用的损害;责任损害,《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我国《物权法》第243条仅规定了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而对善意占有人可否要求有益费用的偿还,以及恶意占有人可否要求必要费用的偿还未予规定。

  (五)占有人的义务

  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关于恶意占有人对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各国立法均无异议;善意占有人对于使用被占有物而导致的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9】在民法的占有理论中,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而为的占有称为自主占有。下列占有中,属于自主占有的是( )。

  A.保管人对寄存物的占有

  B.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

  C.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

  D.先占人对无主动产的占有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而为的占有称为自主占有,他主占有是不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保管人、质权人、承租人的占有,并非基于所有的意思,故而为他主占有;只有先占人(譬如拾荒者)对无主动产(譬如被人丢弃的矿泉水瓶)的占有为自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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