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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征收
1.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的实施必须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1)行政征收:政府强制、无偿行为;(2)行政征用:政府强制、有偿(补偿)行为。
2.行政征收内容主要有:税收征收,建设资金征收,资源费征收,排污费征收,管理费征收,滞纳金征收。
(二)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是要式的、羁束的、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认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三)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行为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最常见的行政监督检查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查验、检验、勘验、鉴定、登记、统计等。
(四)行政强制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自己独立实施强制执行为辅。
(五)行政给付
1.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利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给付的形式有:发放退休金、退职金、失业救济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等(不包括行政奖励)。
(六)行政裁决
1.行政裁决,是指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侵权损害纠纷进行审查,并就各方责任的承担作出裁断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1)赔偿纠纷裁决:如水污染;(2)权属纠纷裁决:如房屋、土地;(3)补偿纠纷裁决:如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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