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保证担保的范围(领会) |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
保证责任的期间(领会) ★★★ | 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未约定期间的,一般保证的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此期间内若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得以免除;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期间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此期间内若债权人只对债务人而未对保证人要求承担责任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得以免除。 |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 | 1.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仍为原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主合同当事人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不影响保证的效力,保证人仍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如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给第三人,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