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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学习之——合伙企业的区别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10/09 14:19:58 字体:

  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

  1、“所有的合伙人”(不论出资形式、不论自己是否执行企业事务)

  2、 对“所有的企业债务”(不论是一般的企业债务还是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

  3、 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找人再确定责任”:

  1、只要是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只要是有限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

  1、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2、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具有平等的管理权、经营权、表决权、监督权和代表权2、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1人1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作出决定。

  4、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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