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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务代理实务》预习:所得税主观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10/26 16:16:46 字体:

  2008年10月,新华制造有限公司在长江贸易公司注销后收回货币资金100万元,投资损失400万元,进行会计处理时计入“投资收益”借方,并于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0年6月税务机关对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认为该项投资损失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到补缴入库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问题:

  1.税务机关要求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补税和加收滞纳金是否正确?简述理由。

  2.新华制造有限公司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对此项投资损失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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