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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要素都是三个:主体、客体、内容。
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区分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
1、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
2、客体:物质利益、精神利益;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3、相对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以上,主要是从教材表述上做了区分。下面做详细解释。
由上面的比较可知,监督法律关系监督的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对行政行为不服,救济途径之一就是起诉,这个程序呢就起到了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所以,教材上说,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就是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可以管着行政相对人,那谁来管着行政主体呢,就是“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我们把机关分为权力机关(人大及常委会)、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上级行政机关(上级政府)。所以,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叫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和监督主体之间叫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多了监督二字。
再来看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因为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所以,肯定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不是行政主体的话,怎么做出行政行为,怎么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呢?
2、非对等性。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肯定是不一样的。我们就起个文邹邹的词——非对等性。含有管理的意思在里面,都有非对等性的问题在里面,处于管理的一方权利多,处于被管理的一方义务多。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也有非对等性的问题,从行政主体在这两个关系中的地位来考虑,一个是管人的地位,一个是被管的地位,就出现了非对等性倒置的问题。
3、内容一般法定。特殊的就是行政合同、行政委托的情况。现在行政行为也不像以前那么铁板一块。
4、行政主体实体上权利义务是重合的。即是权力、也是职责。如果出现问题你不去管,那就违反义务、违反法定职责了。
5、争议通过准司法程序及司法程序解决。就是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换一个名字也要知道。
再次强调一下,行政法基础部分的内容主要靠理解,否则稍稍变形就不会做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一部分法条规定要强制记住,很多内容也是可以通过理解加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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