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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合法四要件:主体、权限、内容、程序。
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
如果一个行政行为有严重和明显的法律缺陷,这中违法达到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常识性理解都可以明显看出的程度,那么它就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特别重大”、“明显”、“严重违反”、“犯罪”这样的词语。如果合法要件有瑕疵或者不适当,违法程度没有无效行政行为程度深,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如果本身没有违法,只是法律依据有修改、废止或撤销,继续实施将和现有规定抵触,或者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继续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并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则废止。
所以得出以下结论:
有效:合法+合理
无效:重大且明显违法→无公定力→(有溯及力)赔偿(违法赔偿)
可撤销:一般违法或不当→有公定力→(有溯及力)赔偿(违法赔偿)
废止: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共利益→(无溯及力)补偿(合法补偿)
具体展开讲解:
1、有效
说是合法要件,但是不合理也不行。所以一定是既合法又合理。
2、无效
无效就意味着这个行为根本就没有,意味着相对人可以去抵抗,可以不服从,因为它没有公定力。
在实体法上: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它发布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受它的拘束,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也可以不尊重它。当事人不履行它所规定的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
在程序法上:该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确定力。因此,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没有时效上的限制。
在后果处理上,具体行政行为被确定无效后,原则上应当尽可能恢复到具体行政行为发布以前的状态。(注意无效的情况下可以获国家赔偿)
如在行政处罚当中,行政机关如果当场收缴罚款的话,必须要提交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如果没有提交收据,被处罚人可以拒绝交纳罚款,因为它明显违法。如果在此情形下,去法院起诉,没有一个时效问题,什么时候都可以去法院起诉,对于无效行为,法院只能确认它无效,自始无效。但是,法院不能去撤销,因为行为从开始就没有。
3、可撤销
在实体法上: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效力可以溯及至该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日。
在程序法上: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法律效力。法定程序是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监督程序。
在处理后果上,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被撤销而丧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后,如果相关义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执行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
4、废止
因为没有溯及力,所以,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对已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如果废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正,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以必要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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