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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这部分的内容来自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一定要注意和《行政处罚法》不一样的地方,考试就考这个。
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2千、1万、吊销”
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
2、程序
1)要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2)期限“3、15、7”
当事人在被告知听证权之后3日内提出听证权要求,收到要求之后15日内举行听证,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3、听证终止(记住4,除外的基本上都是3)
4、其他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证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本案调查人员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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