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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交通运输公司2009年度利润表显示的“利润总额”为-l20万元,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无纳税调整项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显示的“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和“应纳税所得额”均为-l20万元,2009年度没有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批事项。
2010年4月市地税稽查分局对该公司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稽查,发现该公司2009年6月“营业外支出”有一笔业务借方发生额为50万元,稽查人员通过询问和稽查有关凭证资料等,确认该笔业务是由于2009年6月该公司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内容包括:
(1)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报废,车辆购进原值为80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保险部门赔偿20万元,净损失30万元;
(2)因交通事故损坏了居民住宅,经协商赔偿居民损失12万元;
(3)交通事故系驾驶人员严重违章造成,交警处以罚款2万元;
(4)交通事故造成驾驶员及押车员受伤,救治费用合计6万元。
地税稽查人员认为该公司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不准确,拟调整增加该公司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并调减以后年度可税前弥补的亏损50万元,同时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偷税的处罚标准,按所偷税额的50%处以罚款6.25万元。(假定没有其他涉税事宜。)
问题:指出该公司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存在哪些问题;指出市地税稽查人员的处理意见存在哪些问题,并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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