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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甲县国税局处以45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于2008年8月4日依法向乙市国税局(位于该市丙区)申请复议,乙市国税局于9月18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该公司仍不服,分别向丙区人民法院和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丙区人民法院于9月23日收到起诉状,甲县人民法院于9月26日收到起诉状。本案中( )。
A.甲县国税局是被告,由丙区人民法院管辖
B.乙市国税局是被告,由丙区人民法院管辖
C.甲县国税局是被告,由甲县人民法院管辖
D.乙市国税局是被告,由甲县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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