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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
销售情形 |
税务处理 |
计税公式 |
一般纳税人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1+4%)×4%÷2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提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
增值税=售价÷(1+1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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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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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1+3%)×2%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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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 |
销售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1+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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