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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销售旧货以及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总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01/05 09:56:11 字体:

纳税人

销售情形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一般纳税人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4%)×4%÷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提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增值税=售价÷(1+17%)×1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3%

一般纳税人

销售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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