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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则自始无效。
(3)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具有撤销权,超过此期限不行使,将丧失该权利;而无效合同的无效主张没有时间限制。
(4)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的,当事人没有选择权。
(5)前提条件也不同
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常见的效力待定的行为有四种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行为。如果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比如,15岁的小孩子购买电视机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物品或权利的行为。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有效;如果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又未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无效。
4、债权人同意欠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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