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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税务代理实务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01/09 14:04:50 字体:

  第二章,税务管理概述

  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一、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分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的内容分为: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法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A、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B、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C、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D、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E、改变产权关系的;F、改变注册资金的。

  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先税务,后工商)

  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A、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B、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C、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D、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

  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A、开立银行账户B、申请减税、免税、退税C、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D、领购发票E、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F、办理停业、歇业G、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账簿、凭证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的方式:A、自行申报,B、邮寄申报,C、电文方式,D、代理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延期申报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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