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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第一节企业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注销税务登记(一般先税务,后工商)
A、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B、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C、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D、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境内前15日内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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