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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税法一》固定资产处理的相关规定与政策衔接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01/13 09:56:18 字体:

  A、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免税规定: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售价÷(1+4%)×4%÷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已抵扣进项税额),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售价÷(1+17%)×17%

  B、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C、对于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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