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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中的调解与和解的关系
一、联系:他们的适用范围相同。
(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区别:和解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商量决定,无需第三人参加;二调解是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
三、和解:(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2)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3)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四、调解:(1)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2)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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