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6 苹果版本:8.6.96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学员分享:《税法一》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知识点总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02/15 15:51:16 字体:

  税收程序法主要制度及征收程序

  一、主要制度

  表明身份、回避、职能分离、听证、时限制度

  二、税收征收程序

  税款征收、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滞纳金:对欠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日征收欠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税款的补征和追征制度

  ①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为3年,在特殊情况下,追征期为5年。税务机关在追征税款的同时,还要追征滞纳金。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地追征偷税、抗税的税款、滞纳金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骗取的税款。

  (3)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启航喽

>>>点击原帖查看更多内容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