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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和监督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有: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在我国,依法对行政有监督权的主体很多,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等,这些监督主体在监督行政过程中,分别与行政主体形成不同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以审判机关为监督主体的重要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也是一种依申请的外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多具有非对等性,一般来说,监督主体居于主导地位,与被监督主体相比,享有较多的权利。
(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行政行为。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监督主体;
(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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