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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管理规程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上述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2.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
3.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
除商业企业以外,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4.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签署审核意见。
5.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表。
6.工业企业——50万元;商业企业——80万元。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常重要)
(二)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操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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