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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
1.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行政强制
2.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的权限、范围和条件主要由各个单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主要由《行政强制法》规定。
(二)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适当原则也称为合理性原则,是在合法性基础上的对行政机关的更高要求。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合理,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1.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
2.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适当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体现在《行政强制法》的很多具体规定中。比如,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经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四)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的具体要求
(五)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现行法律将程序正当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要求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法律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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