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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处理:
成本法:在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时不做会计处理。
被投资方宣布分配股息红利时: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权益法:在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被投资方宣布分配股息红利时: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所得税处理:
成本法下,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和税法上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相同,但因为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对其他居民企业的直接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要作为免税收入调减。
权益法下,会计上在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时计入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在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确认应税收入的实现,所以此时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不认可其是一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要做纳税调减。到第二年,被投资方宣告分配股息红利时,企业的会计处理不影响会计利润,但所得税上要确认投资收益,不过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在所得税上不需要在会计利润基础上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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