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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基本规定: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具体规定
二、纳税期限
(一)纳税期限: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1季度。
(二)报缴税款期限:以月(季)纳税,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
(三)进口货物: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三、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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