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商业企业涉及到的消费税:(1)进出口应税消费品;(2)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业务;(3)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烟批发环节从价征收5%的消费税。为此需要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零售金银首饰、批发卷烟应纳消费税。
(一)自购自销金银首饰应缴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一般金银首饰销售业务的核算
2.以旧换新销售业务的核算
(1)销售时
(2)计提消费税
(二)金银首饰的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三)自购自用金银首饰应缴消费税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