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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2、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也就是说,法定最低刑高于3年有期徒刑,因存在减轻处罚情节,实际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能适用缓刑。
3、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4、《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第69条规定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适用先减后并的并罚原则,而是将前后两罪直接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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