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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预学习:税法原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7/10 14:49:48 字体:

  (一)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

  (1)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

  (2)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3)具体原则: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

  2.税收公平主义

  (1)含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

  经济上的税法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1)含义: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2)这一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冲突,许多国家税法在应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限制。

  4.实质课税原则

  (1)含义: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2)意义: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注意选择)。

  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而不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

6个适用原则
含义
解析
1.法律优位原则
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
关系:法律>法规>规章
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序性问题(如税款征收方法、税务行政处罚等),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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