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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税《税收相关法律》预学习:行政主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7/23 16:30:16 字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特征及行政职权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主要特征如下:

  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任何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党务机关等除外)

  3.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内部机构除外)

  4.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除外)

  解释:行政主体的标准有三个:"名、权、责"。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1.行政职权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行政职权特征:

  (1)公益性。如治安管理权、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权等。

  (2)优益性。这是由行政职权的公益性决定的。为了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往往要赋予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的保障条件,包括职务上的优先权和物质上的受益权。

  (3)支配性。

  (4)不可自由处分性。不可自由处分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①不得随意转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未经法律许可一般不得随意转移。只有符合法定条件,行政职权才能转移;②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也就是行政职责履行过程。

  2.行政职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0类,注意记忆具体职权种类及具体表现)

  (1)行政立法权;(2)行政决策权;(3)行政决定权;(4)行政许可权;(5)行政命令权;(6)行政执行权;(7)行政监督检查权;(8)行政强制权;(9)行政处罚权;(10)行政司法权。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是固定的、基本的行政主体。

  (一)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及于全国,而地方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只及于相应地方行政区域。

  1.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国务院组成部门;如: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等。

  (3)国务院直属机构;如: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

  (4)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如:粮食局、烟草局、文物局、外汇局等。

  (5)国务院办事机构;如:侨办、港澳办、法制办、国研室、台办、新闻办。

  提示:国务院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6)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共14个):包括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发展研究中心、行政学院、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社保基金会、自然科学基金会。

  2.地方行政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市、县、乡)

  地方人民政府一般分为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省级地方行政机关与县级地方行政机关之间往往还有一级人民政府,即自治州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和市管县的市级人民政府。

  此外,我国地方行政机关还包括特别行政区政府,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设厅、局等,市、县级人民政府设局。

  (3)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我国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二)行政机关中工作人员

  1.行政机关中工作人员也称公务员:(1)公务员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2)公务员是在行政机关中纳入行政编制并占有行政职位的工作人员;(3)公务员是从事行政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

  提示:在行政诉讼中,国家公务员既不能做原告,也不能做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2.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1)职位分类: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2)职务级别:领导职务(10级)、非领导职务(8级)。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褔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包括:行政机构、企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1.行政机构

  (1)内部机构

  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如:商标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交通警察大队等机构经有关法律、法规授权,都已有行政主体资格。

  (2)派出机构

  我国派出机构种类较多,如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财政所等。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就获得了行政主体资格,在授权范围内成为行政主体。尽管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都属于行政机关的派设性组织,但二者有严格区别:

  ①它们的设立机关不同。派出机关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派出机构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

  ②它们的职能范围不同。派出机关的职能是多方面的或综合性的,相当于一级政府;派出机构则只限于管理某项专门的行政事务;

  ③它们的主体资格不同。派出机关在法律上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职权行政主体,且是地域性行政主体;派出机构则只能成为授权行政主体,且只能是公务性行政主体。

  (3)临时机构

  是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协助其处理某项临时性行政工作的组织。

  2.企业组织

  企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法规可授权其行使一定行政职能,而成为行政主体。

  如,公用企业。

  3.事业单位

  如,高校授予学位。

  4.社会团体

  如,中国税务学会。

  5.其他组织

  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条件及规则

  1.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定依据的委托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2.委托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超越权限的委托无效。

  3.必须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

  4.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委托的职权。

  5.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在书面委托中,要明确委托的范围、权限、期限及相应要求。

  6.必须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加强监督,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

  1.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来源不同。

  2.行使行政权的方式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基于委托取得的行政权不能独立行使,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

  3.法律地位和行为的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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