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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税范围
(一)经济合同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各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后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合同。
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书立合同不贴印花。
注意:
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
新增: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2.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
3.同时书立合同和开立单据的不重复贴花。
(二)产权转移书据
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另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三)营业账簿
1.资金账簿。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3.有关“营业账簿”征免范围应明确的若干个问题:
1.核算形式 | 一级核算形式的单位 | 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 |
分级核算形式的 | 财会部门和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均贴花 | |
2.事业单位 |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 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 |
经费来源自收自支 | 应就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 |
3.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 | 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 |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
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 | 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 |
4.增量贴花的几种情形(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 实行公司制改造并经县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 | |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 | ||
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 | ||
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 | ||
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 | ||
5.其他 | 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 |
对会计核算采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账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
(四)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五)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注意:
(1)各类凭证不论以何种形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征税范围内的凭证,均应照章征税。
(2)应税凭证均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3)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印花税的规定贴花。
二、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按照征税项目划分的具体纳税人是:
1.立合同人;2.立账簿人;3.立据人;4.领受人;5.使用人;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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