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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信息
一、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
1.法人所得税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2.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纳税。
3.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二)征税对象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三)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注意:(1)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企业所得税审核历年常见的考核要求:(1)扼要指出存在的影响纳税的问题,作出跨年度的账务调整分录。(2)正确计算××年应补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并作出补税的相关分录。
二、年度收入总额的审核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 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二)视同销售收入
1.视同销售的规定
注意: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营业税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三)企业所得税中收入确认的条件与时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四)收入确认的金额
(五)收入方面常考的内容
审核时,注意会计账务处理应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纳税申报时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收入不入账——注意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基本上每年考。
2.推迟收入入账时间——注意是否属于真正的分期收款、预收账款等结算方式。
3.视同销售
4.试运行收入
5.销售折扣、折让
6.投资收益
包括股权投资收益与债权投资收益。考试中主要涉及到的是股权投资收益。
7.对外投资收回或转让收益
(1)股权转让所得
①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8.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
三、扣除项目的审核
审核时: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某种产品应负担的费用=某种产品的分配标准×费用分配率
(一)准予扣除的项目
1.工资、薪金支出(常考)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注意:
(1)审核纳税人有无将应由管理费用列支的离退休职工工资及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计入生产成本;有无将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安装、清理等发生的工资计入生产成本。
(2)合理工资、薪金认定的标准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①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②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③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④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⑤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3)国企工资、薪金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与的限定数额;超标部分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范围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范围不同
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企业按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5)税前不得扣除的工资薪金不得作为计算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标准的基数。
2.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常考)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①具体范围在教材239页,一定要注意。
注意: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年货”、“过节费”、节假日物资及组织职工旅游支出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②职工福利费须单设账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合理的核定。
(2)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经过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动漫企业、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
考试时注意其记账凭证、账务处理;发生的才可以扣除,计提的不允许扣除。
3.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保险费
注意:
(1)在计算扣除限额中所指的工资薪金以税法规定为准,即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2行的“工资薪金支出”。
(2)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借款费用
(1)加息、罚息允许在税前扣除
(2)资本化和费用化问题
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考试中注意:区分哪些利息支出应该资本化,哪些利息支出应该费用化。
(3)限额扣除的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扣除:
①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②限额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情况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4)资本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
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5)企业将资金无偿让渡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
(6)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补充)
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条件:
①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违法
②签订了借款合同
③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④取得合法凭证
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代开发票时,需要缴纳:营业税(5%);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个人所得税(20%);无印花税。
⑤关联方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不超过2:1(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
5.汇兑损失
除已经计入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6.业务招待费(必考)
(1)业务招待费是否真实、合理、合法。
(2)按孰小原则扣除——发生额的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中较小的一方扣除。
(3)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7.佣金和手续费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企业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支付的佣金和手续费,必须转账支付;向个人支付的,可以以现金方式,但需要有合法的凭证。
(3)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4)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5)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6)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常考)
(1)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3)计算扣除的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同计算业务招待费限额的基数。
(4)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教材254页[例9-5]
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5)属于会计与税法的暂时性差异,可能出现纳税调增,也可能出现纳税调减。
9.公益性捐赠
(1)注意公益性捐赠的范围——不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2)纳税人向受赠人的直接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
(3)超过标准的捐赠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年度利润总额12% ;
(4)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10.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1.租赁费
(1)经营租赁——出租方提折旧,承租方扣租赁费
(2)融资租赁——承租方提折旧
12.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3.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4.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5.资产损失
(1)税前允许扣除的是净损失
(2)资产损失的范围
资产: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实际资产损失VS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
(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5)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6)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①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②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③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④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⑤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⑥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⑦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16.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二)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常考)
5.超标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注册税务师特别要注意通过对赞助支出取得原始单据的审核,以判明企业的赞助支出是否属于广告性质的赞助,若是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1)除金融、保险、证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外,其他企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包括坏账准备金;
(2)坏账损失实际发生准予扣除。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三)与企业所得税审核有关的其他税费问题
1.增值税
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减免的税款计入营业外收入问题;视同销售行为应计提销项税额。
2.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3.个人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单位为职工代付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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