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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税《税法一》:建筑业营业税的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8/24 09:48:22 字体:

  一、税目(5个子目)与税率——3%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是: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

  【特别注意】

  1.对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建筑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自建不动产纳税处理

  (1)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

  (2)纳税人将自建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3)纳税人将自建房屋对外赠送,视同销售。

  二、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三、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二)具体掌握:

  子目  计税营业额  不包括
1.从事建筑劳务
(不含装饰劳务)
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包括:
(1)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不包括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
2.从事建筑劳务的分包业务总承包额扣除分包额  
3.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安装劳务收入不应包括设备的价款
4.从事装饰劳务装饰劳务收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包括: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
不包括原料、主料的价款

  (三)与增值税关系: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四、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 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五、税收优惠:对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建筑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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