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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税《税法二》:减免税优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8/29 11:27:1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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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其他混合动力汽车减半)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二、特定减免

  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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