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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税《税收相关法律》:占有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8/29 13:45:11 字体:

  一、占有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和特征

  占有,是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其中,对物为管领之人,称占有人;被管领之物,称占有物。

  占有的构成要件:(1)占有的客观要件,即须有占有人的占有行为存在;(2)占有的主观要件,即须占有人主观上有占有的意思。

  (二)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本权即基于法律上的原因而为的占有。

  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占有,是指非基于本权或欠缺法律上原因的占有,如拾得遗失物。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无占有的权源而误信有正当权源且无怀疑地占有。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源,或对是否有权源虽怀疑而仍为占有。

  3.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公然占有,指依物的性质而为一般的占有,即占有状态无避免他人发现的意思。如佩带珠宝出入社交场所。

  隐秘占有,指恐他人知晓而藏匿,不公示于众的占有。如小偷将赃物藏匿。

  4.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

  和平占有,指以合法手段而为的占有。如通过赠与而取得占有。

  强暴占有,指以法律禁止的手段而为的占有。如抢夺他人财物。

  5.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指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如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占有。

  他主占有,指不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如借用人对借用物的占有。

  6.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指占有人事实上占有其物,即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如质权人、保管人对质物、保管物的占有。

  间接占有,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对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的占有。如出质人、寄托人对质物、保管物的占有。

  (三)占有的取得

  占有的取得,指占有人获得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

  1.占有的原始取得。

  2.占有的继受取得。

  占有取得的法律原因:因法律行为而取得,如买卖;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如建造房屋、先占;因自然事件而取得,如树上果实落人邻人院内;因侵权行为而取得,如抢夺他人财物;因占有的推定而取得。

  二、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效力,是指法律依据占有的事实而赋予占有人所实施的一定行为在一定情形下产生的法律后果。

  1.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如果占有人对占有物有占有的事实,则其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应推定其为合法而由此权利。

  2.占有的事实推定包括下列主要情形:对于占有,推定为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占有:对于占有,推定为善意、公然、和平占有,对此,占有人无须举证。他人如欲推翻,则须举证。

  3.占有的保护效力:①占有保护请求权;②自力救济权利;③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④损害赔偿请求权;⑤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

  提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除斥期间为l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算。

  4.占有人的义务

  (1)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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