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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购置税减税免税的具体规定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
(五)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六)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七)自2004年10月1日起,三轮农用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八)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税率减半征收(5%);2011年1月1日起,恢复10%。
(九)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二、车辆购置税的退税
(一)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二)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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