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多选题
1、在下列选项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有( )。
A、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B、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C、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二时
D、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二分之一时
E、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正确答案】AB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册税务师考试《财务与会计》每日一练(2013-03-02)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每日一练(2013-03-02)
正保会计网校
2013-03-02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