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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内容知识树 | |||
行政强制概述 | 行政强制 | 强制措施(5种) |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 | |||
扣押财物 | |||
冻结存款,汇款 | |||
其他 | |||
强制执行(6种) |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 ||
划拨存款,汇款 | |||
拍卖或依法处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
代履行 | |||
其他 | |||
行政强制的5项基本原则 | 合法性原则(设定合法) | ||
适当原则(又称合理性原则) | |||
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原则 | |||
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 |||
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 |||
行政强制的设定 |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 ||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 | |||
属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 | |||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 实施的一般规定 | 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行政机关可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
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 |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规定 |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批准 | ||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 |||
出示执法证件 | |||
通知当事人到场 | |||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权利、救济途径 | |||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
制作现场笔录 | |||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予以注明 | |||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并补手续 | |||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报告并补手续 | |||
查封,扣押 | 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 ||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
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 |||
不得重复查封 |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经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
冻结 |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 | ||
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 |||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经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 一般规定 |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情况紧急除外 | |
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电、热、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书面----催告 | |||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
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 |||
划拨存款、汇款---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 |||
代履行 | 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 | ||
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 |||
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 |||
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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