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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备考知识点总结:税务行政复议代理实务的时间汇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3/28 15:30:27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实务的时间汇总

  1.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4.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5.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7.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8.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规定一并 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

  9.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10.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11.在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委托注册税务师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自行审查解决纳税争议。

  12.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如因不可抗力而延误申请,注册税务师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延长复议申请期限。 13.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之后10日内,如果复议机关要求限期补正,注册税务师应按限定的时间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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