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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备考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4/01 12:01:46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必经复议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选择复议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等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

  (八)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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