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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备考:《税收相关法律》行政复议法错题点总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5/16 15:26:50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法律错题点总结——行政复议法

  1、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2、 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具有事务性、程序性、操作性。

  3、 上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之间没有领导和监督关系,它们各自对所属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

  4、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①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②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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