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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一、居民纳税人--符合其一即是
(一)住所标准――习惯性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二)居住时间标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纳税义务人 | 判定标准 | 征税对象范围 |
居民纳税人: (负无限纳税义务) |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
二、非居民纳税人
(一)判定标准及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纳税义务人 | 判定标准 | 征税对象范围 |
非居民纳税人: (负有限纳税义务) |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 境内所得 |
(二)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人员工资薪金征税的规定
居住时间 | 纳税人性质 | 境内所得 | 境外所得 |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并且不由境内机构、场所雇主负担)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
90日(或183日)以内 | 非居民 | √ | 免 税 | × | × |
90日(或183日)~1年 | 非居民 | √ | √ | × | × |
1~5年 | 居 民 | √ | √ | √ | 免 税 |
5年以上 | 居 民 | √ | √ | √ | √ |
【注意】居住时间5年以上,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不存在减免,不论支付地)
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从新定性非居民,从新计算天数,适用政策从前)
(三)董事费或高管人员工薪纳税义务的确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
住时间 | 纳税人性质 | 境内所得 | 境外所得 |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并且不由境内机构、场所雇主负担)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
90日(或183日)以内 | 非居民 | √ | 免 税 | √ | × |
90日(或183日)~1年 | 非居民 | √ | √ | √ | × |
1~5年 | 居 民 | √ | √ | √ | 免 税 |
5年以上 | 居 民 | √ | √ | √ | √ |
(注:√代表征税,×代表不征税)
(三)对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规定(离开,入境当天,先扣除,按下加回)
1.判定纳税人义务时: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出入境当日,均按一天
2.计算税金时: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天数
出入境当日,均按半天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区(分境内外所得,看其来源地,不看支付地)
境内所得七项
1,境内薪金工资
2,境内生产经营
3,境内劳务报酬
4,承租人在境内使用
5,境内公司分派股息红利
6,被转让财产在境内
7,无形资产境内使用
四、扣缴义务人(了解)
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自行申报外,支付单位均有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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