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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05]90号)规定办理。
一、应具备的条件
1、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者经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2、担任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已完成退伙或财产份额(出资)转让手续,或签定财产份额(出资)转让协议或退伙协议;
3、未被要求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调查的(调查一年未结束的除外)。
4、最近一次批准转所至此次申请转所已满一年以上。
5、已按规定完成财物交接等相关手续。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江苏省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以下简称“转所表”)一式4份(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需8份);
2、与转入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
3、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转所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二份;
4、担任转出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应当提交合伙人会议(股东会)决议、财产份额(出资)转让协议书或退伙协议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变更后合伙人或者股东名单复印件一式两份;
5、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三、办理程序:
1、转所申请人填写转所表,转出、转入资产评估机构在转所表上签署意见;
2、转所申请人携带有关材料到省评协办理。
3、省评协在接到转所申请人提交的转所材料后,经审查,符合转所条件的为其办理转所手续;
4、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过程中转所:
转所申请人提交除与转入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之外的申请材料,其中转所表转入所意见栏由本人填写“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评估机构申办成功的,新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在转所申请表中“转入所意见处”盖章后到省评协办理转入手续。
资产评估评估机构申办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可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加入的资产评估机构在转所表中“转入所意见处”盖章后到省评协办理转入手续。
办理部门:省资产评估协会注册部(表格请到“下载中心”下载)
咨询电话:025-83327783
江苏省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样表)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一寸免冠蓝底近照) | ||||||||||||
出生日期 | 学历 | 专业职称 | |||||||||||||
身份证号 | 注册证编号 | 是否转出所股东(合伙人) | |||||||||||||
档案存放单位 | 档案存放单位类型 | ||||||||||||||
前一次转所时间及原评估机构名称 | |||||||||||||||
转所申请 | 本人自愿申请转所,已按规定完成财物(包括股份)交接(转让)等相关手续,且未被要求接受有关部门调查,请予批准。 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 日期: 注册资产评估师印章: | ||||||||||||||
转出机构意见 机构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转入机构意见 机构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转出地方协会注册管理部门意见 注册专用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转入地方协会注册管理部门意见 注册专用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本表格自转出地方协会盖章之日起1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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