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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复习:相邻关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3/02 13:35:52 字体:

第三节 所 有 权(4)

  四、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的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不同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合法占有人;
  (2)相邻关系是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
  (3)相邻关系的内容因种类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基本上是两个方面,一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基于必要提供便利,二是相邻各方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尽量避免和减少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不得滥用权利;
  (4)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二)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1.相邻用水、排水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2.因通行产生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3.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4.因通风、采光发生的相邻关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5.相邻排污关系。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6.相邻防险关系。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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