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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建筑工程评估基础》复习指导
第一章 概述
第三节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一共五个,大纲要求熟悉)
(一)建筑法 熟悉
《建筑法》基本大法。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建设单位、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具备条件;
(2)取得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开工,可以延期两次;
因故中止施工的,一个月内报告。中止满1年的恢复施工前,核验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的,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3)从业资格:单位:4条;人员: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2.建筑工程承包与发包
(1)发包:建设单位①发包方式
②提倡实行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
(2)承包:施工单位
①三个禁止。
②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的联合承包的,承担连带责任;按资质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③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建筑工程监理
(1)必须实行监理:5条。其中注意:②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③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⑤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2)监理是委托合同;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3)监理内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
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1)新建:施工现场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总承包负责;
(2)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筑单位、委托、设计方案。
5.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1)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对各自负责的质量负责;
(2)竣工验收后: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熟悉
1.房地产开发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
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出让或划拨的依据。
2.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5%;
3.竣工验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4.商品房的预售:4条
5.住宅质量保证书: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单位;
6.主体质量不合格,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7.预售房购买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现房购买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熟悉
1.与前面的《建筑法》对应。
2.保修期限:4条。
注意第3条,供冷和供热是2个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熟悉
1.拆迁管理:
(1)拆迁单位办理拆迁许可证时:项目批文,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的批文,拆迁计划和方案,安置补偿资金证明;
(2)拆迁方式:自行拆迁、委托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
(3)达不成协议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2.拆迁补偿:
(1)拆迁补偿与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2)各类房屋拆迁的规定:5条
(3)其他补偿:①搬迁补助费;
②临时安置补助费;
③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五)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熟悉
1.新建建筑节能,首先清楚两件事:
A.建筑物在哪些地方节能:墙体材料、保温材料(墙体、屋面)、门窗(材料、密闭)、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节能灯泡)。
B.新建的节能应该通过建设的过程实现,因此通过哪些单位实现节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
(1)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对不符合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2)商品房: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2.既有建筑节能:
☆费用:国家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预算;
居住建筑、公益和公共建筑——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3.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用用电限额和供热消耗指标达到或限制能耗过高。教材P35(3)、(5)的区别:
☆用电限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能源消耗指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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