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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禁止、义务与责任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禁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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